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發射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射許可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發射許可申請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屆期未補正者,均不予核發發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