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二章 發射許可申請人資格 第3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