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五章 發射載具停止發射與太空事故處理 第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命令停止發射: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二、發生太空事故或顯有發生太空事故之虞。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發射許可申請人於接獲主管機關前項命令後,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之必要行為;未經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前,不得再為發射。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命令後,應儘速以書面說明命令停止發射之理由,並送達發射許可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