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第3條 法規: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3條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應於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最少侵害資訊提出人之方式,使用提出之資訊,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取得提出人依前條提供之資訊後,僅得在為達成取得目的所需之合理範圍內,重製或公開傳輸。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使用期間屆滿時,應確實銷毀該資訊或返還該資訊予提出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