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第3條 法規: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3條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私立博物館、私立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之資格者,得依前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