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4條 前條投資管理小組、投資顧問、國藝會董事、監察人及員工,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投資相關決策及作業,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負保密義務,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對國藝會有利益衝突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