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9條 法規: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二章 有關藝文採購著作權約定之保障 第9條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之成果,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但有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而認有必要者,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前項但書情形,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係自然人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