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之成果,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
但有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而認有必要者,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
前項但書情形,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係自然人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