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24條 法規: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24條 為促使中央行政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本辦法辦理著作權保障事宜,各機關依前條辦理之成果,應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以彙整公布。前項提報、公布之方式及項目,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