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16條 法規: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四章 有關藝文徵件著作權約定之保障 第16條 機關或法人依前條利用徵件成果情形應區分為營利或非營利性質,有營利性質者應約定支付較高之獎金、報酬或權利金。機關或法人就徵件成果有再授權他人利用之必要且屬於營利使用,或需保留經獲選或得獎之原件者,應將合理之對價納入徵件活動之獎金、報酬或權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