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以下併稱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
-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藝文採購:指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勞務、財物採購。二、藝文補助:指機…
- 第4條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保障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如尚未公開發表者…
- 第5條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產出著作財產權者,應綜合考量辦理該案之目的、該成果之內容、可能之利用需求及利用方…
- 第6條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無論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 第7條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者,有關著作權之約定,宜以書面為之。前項約定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文化藝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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