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6條 電影事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電影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電影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