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第8條 法規: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8條 投資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投資金額自所得額減除,應於辦理投資期間達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三項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投資金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