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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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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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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3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一、展覽組。二、研究典藏組。三、教育推廣組。四、綜規行政室。
第4條
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各項展覽主題之擬定、策劃及執行。二、國際美術機構之展覽、研究及交流。三、展覽業務之跨單位協調…
第5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一、藝術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及圖像管理…
第6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美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二、推廣教育專案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協調…
第7條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研究、策劃及執行。二、跨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三、…
第8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9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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