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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5條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5條
法規: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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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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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第4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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