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依法設立或登記,具照顧服務、專業服務或照顧管理服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特約後,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整中心),辦理照顧計畫擬訂、服務連結、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及其他管理事項。前項照顧計畫,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