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需要等級,依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評估結果,分為第一級至第八級;第一級為身體或心智未失能者,不納入本辦法給付範圍。
依前項評估結果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應依本辦法給予長照服務;其給付項目如下:
一、個人長照服務: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
(二)交通接送服務。
(三)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
前二項等級及項目之額度,依等級規定如附表二;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分區原則,規定如附表三。
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項目額度,或第一款各目額度,不得互相流用。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7條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