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89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六章 附則 第89條 本法施行前,已擔任主管人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繼續擔任主管人員: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二、具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