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增進人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營養:指人體利用食物中所含之營養成分,進行新陳代謝、調節生理機能及生長發育過程之一種生理狀態。二…
-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
-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二、獎助與輔導計畫之訂…
- 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於社區協助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相關工作。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