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7條 法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