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4條 法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五、國際交流合作。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