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24條 法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4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