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10條 法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確保健康飲食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前項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之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