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第7條 法規: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完成前條通報後,應主動調查,評估矯正、預防措施採行之必要性及矯正、預防措施之執行內容。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或第三條第一項受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其通報方式,準用第三條規定;有採矯正、預防措施必要者,並應將該措施,通知使用該醫療器材之醫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