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8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販賣業者應建立及維持運銷系統紀錄之書面管制程序;其內容包括紀錄之鑑別、儲存、保全、檢索、處理及保存期限。販賣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並執行紀錄內機敏健康資訊之保護措施。第一項紀錄之保存期限,應不少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自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但本法相關規定較長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