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25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5條 販賣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非預期之使用或交貨。販賣業者為符合前項之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販賣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