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母法 第33條 受理檢舉之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前項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有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或有發生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