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母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地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