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佐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優先審查:
一、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合適替代療法。
二、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罕見疾病。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依政策優先輔導、補助研發,且已於或將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驗證其安全及效能,或具國內公共衛生或醫療迫切需求。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申請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中央…
- 第4條前條醫療器材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使用他人醫療器材商標或廠商名稱。但該產品已取得商標或經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二…
- 第5條申請製造、輸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表一。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免核定第三條第三項第…
- 第6條申請製造、輸入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前項…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前項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中…
- 第8條申請案經完成前條形式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實質審查。前項實質審查發現文件、資料有不完足,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
- 第10條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繳納費用不符規定。二、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完備或與申請案內容不符。三、…
- 第11條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經核准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用,並依核定…
- 第12條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初步認定其具備申請效能,無重大風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監視或上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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