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11條 法規: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許可證核發 第11條 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經核准發給許可證者,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用,並依核定內容製作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