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10條 法規: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許可證核發 第10條 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繳納費用不符規定。二、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完備或與申請案內容不符。三、未依規定辦理送驗手續,或送驗之樣品經檢驗不合格。四、申請之醫療器材,其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大於利益。五、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