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6條 法規: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申請及檢查程序,得準用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責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原製造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