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11條 法規: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醫療器材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其領有第九條證明文件,且仍於效期內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