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第10條 法規: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之全部或一部:一、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二、代理輸入者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三、其他依法應為撤銷或廢止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