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交貨後,發現有不符合情況者,製造業者應就其影響或潛在影響採取適當措施,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對外發布建議性通告之程序,並依該程序規定辦理。
建議性通告之發布,製造業者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