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64條 法規: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第64條 製造業者應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通報、第四十九條之通報、採取矯正預防措施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通知、依規定限期回收處理,訂定作業程序。前項通報、採取矯正措施及回收處理,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