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56條 法規: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產品實現 第56條 前條紀錄涉及植入式醫療器材之追溯者,應包括可能導致不符安全及性能要求之所有零件、材料與生產環境條件。前項植入式醫療器材之製造業者,應要求其產品之物流及經銷者保存物流或銷售紀錄;其以包裹運輸寄送者,有關收貨人之姓名、收貨地址之憑證紀錄,並予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