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依前三條建立及保存之資料,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品項者,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二十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系統。但醫事機構之流向資料,不包括在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