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及修正安全維護措施,並納入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