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3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