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5條 法規: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申請 第5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申請查驗: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專供樣品或個人自用。二、國內製造醫療器材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運返國內。三、經互惠免驗優待之輸出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四、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促進公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