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7條 法規: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7條 製造業者之組織設計及職責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各部門置主管一人,並訂定各該主管之權責。二、獨立設立品質管制部門,並置食品檢驗人員,負責一般品質及衛生之檢驗分析;必要時,其主管得暫時停止生產或出貨。三、生產製造部門主管與品質管制部門主管,不得相互兼任。四、由負責人指定之衛生管理人員及各部門主管組成衛生管理組織,負責規劃、審查、督導、考核有關衛生管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