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7條 法規: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供改進技術、特定展示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供不同展場、檢測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二、專供個人自用之耗材類,其數量以六個月用量為限。三、專供個人自用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有於不同地點使用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要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