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商或展示主辦單位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樣品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或展示主辦單位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三、主辦單位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商名稱、展示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