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食品業者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食品業者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食品業者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並周知所屬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