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1條 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措施應製作紀錄,並至少留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