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五款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紙本及電子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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