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6條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