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18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