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第2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2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併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以下併稱強制處置費用)。前項緊急安置之費用,包括強制鑑定之費用。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業務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